於內地出生、現年11歲的女童,於2009年與母來港後,居於粉嶺聯和墟劏房,前年6月由在美國工作的父親申請,兩人移民到當地定居。惟女童在美期間,向母親透露,赴美前3個月,劏房東房曾多次趁她被獨留劏房時將她強姦,並以趕走母女作威脅。母親去年初將女童帶返港報警。現年48歲的房東被控5項強姦罪,經審訊後陪審團今以5比2裁定被告罪成,最後一項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8日聽取被告(49歲)求情及判刑,期間取得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以評估被告重犯機會。
案件審訊期間,被告曾辯稱他於2009年底開始包養女童母親,多年來一直有向母女兩人提供生活費及貴重禮物,而女童母親在赴美後,仍不斷苛索金錢,要他滙款30萬美元給她,否則會報警指被告強姦其女兒。而女童母親拒絕返港出庭作供,亦曾向警方承認與被告有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