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續稱,若沒有證據證明靜坐人士違反有關《公安條例》,作出挑釁或破壞秩序行為,警方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們,在法律上,有關拘捕可能屬非法。
他又引述案例指,警務人員進行拘捕時,若沒有足夠事實及證據,令人合理懷疑涉事人可能違法,有關拘捕可能不合法,所引伸的拘留,亦可能構成非法禁錮。
金鐘清場當日警方記下近千名市民個人資料,問及在佔領行動期間,曾經在現場留守的人士,是否已干犯非法集結等罪名,張達明舉例說,在金鐘夏慤道自修室溫習的學生,他們認同追求民主理念,但是否足以顯示他們知道繼續留低正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需要視乎不同個案而定,難一概而論指他們干犯非法集結。
張達明續稱,涉及非法集結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名,法例下並無檢控期,過往有個案在一年後才被拘捕。他不同意有關做法有如製造「白色恐怖」,因佔領事件屬史無前例,涉及人數眾多,執法部門難以短期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