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船長黎木喜供稱,前年10月23日按港珠澳大橋地盤管工指示運送兩艘躉船,他從沙螺灣前往倒扣灣停泊一艘躉船後,運送涉案的「新財威8號」到油麻地。途經汲水門大橋時他沒留意有異樣,直至海事處人員到油麻地找他才得悉事故。黎指啟航前曾靠近觀看躉船,沒發現問題。
辯方指黎向海事處錄口供時稱沒檢查躉船,只靠地盤管工告訴他沒問題,黎稱他只需執行管工指示,沒責任驗船。辯方指躉船吊臂有紅白相間標記,代表不可駛進汲水門大橋範圍,有17年經驗的黎稱看到但不知意思。黎稱他可用青馬大橋航道,惟較多大船較危險,故選擇汲水門大橋航道,但不知高度限制。控辯雙方將傳召海事規例專家,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TWS4887/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