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在粉嶺裁判法院解釋,被告張俊傑(34歲)的友人顏天雄,將粉嶺華心邨華勉樓的家中鑰匙,透過警方交給被告「看屋」。被告其後在單位內找到顏的提款卡,打算提款應付養狗開支,但顏提供錯誤的提款卡密碼,令他無法提款。被告月入僅4,000多元,須照顧內地妻兒,故無力負擔兩狗的食物開支。裁判官反駁,被告當時應通知愛護動物協會。
案發去年6月至10月,愛協人員於10月24日上門救出兩犬。獸醫證實兩狗均缺水、營養不良和肝功能受損等。裁判官指兩狗瘦骨嶙峋,屬長時間造成,斥被告沒有滿足兩狗的飲食基本需要,單位環境亂七八糟,令牠們受不必要的心理痛楚,最終將其判監。
案件編號:FLCC1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