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開案指,被告胞弟張志明於06年3月成立一間名為GlobalConsulting的資訊科技服務公司,為客戶負責知識產權及科技顧問的服務,張志明為公司合夥人之一。涉案期間《地鐵條例》規定職員如與服務供應商有親屬關係,必須向公司管理層申報,但被告於案發期間不但無將姐弟關係申報,亦無在其弟申請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提及其弟姓名,故意欺瞞上級。
控方續指,被告其後越過公開投標程序,聘用胞弟公司,為地鐵提供資訊服務,她又授權地鐵開給其弟公司46張發票,合共436,000元,惟所有發票亦無提及其弟的姓名。被告自95年2月加入地鐵工作,至07年2月被廉署拘捕後,一直停職至08年2月離職,她在停職期間支付半薪。
案件編號:DCCC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