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35年7月出生的申請人潘大宋,已故父母均為本港永久居民,母親當年居於九龍城衙前圍一木屋,在屋內產子。1939年8月,潘曾出走失蹤,由警員送保良局暫住10多天,至1942年日軍侵港,被帶返內地。
潘於98年11月持雙程證來港後爭取居港權,入境處指他未能證明在港出生,發出遣返令,他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然而,保良局在1962年前未有完整紀錄,另原先找到當年兩名鄰居立誓章以證其出生地,惟上訴聆訊前,該兩老婦分別患病未能作供。
高院法官在判詞指出,入境審裁處忽略廣東公安局指潘在當地的居民戶口簿填寫出生地為香港,亦有其他文件支持,故判潘勝訴。
案件編號:HCAL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