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副主席林麗賢昨表示,現行《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令勞工處難以將僱主定罪,認為當局應重新檢討法例能否保障僱員權益。她指,法例只有六個月的檢控期是太短,令事主難以搜集足夠證據提出起訴;即使僱主被判有罪,最高罰款只是10萬元,工會指根本起不了阻嚇作用,「一個管理層一個月人工都唔只10萬蚊!」工會要求當局檢討條例,包括加重罰則增阻嚇性。
工會主席何爾煒指,工會高峯時期人數超過200人,但現卻不足100人;11名理事中,有5人被迫走或遭解僱,不符規定人數下限。他擔心是次事件會影響今年11月改選時員工參與做理事人數,工會可能因而瓦解。此外,早前被解僱的工會理事何志永批評當局處理手法,計劃入稟勞資審裁處向生產力促進局追討15萬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