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其後投訴案件主管疏忽職守,未有在法定時限內起訴被告。據悉,涉事警員為一名女督察。惟女教師其後以「只希望投訴人上司知悉事件,藉以提升警隊服務質素」為由,主動撤訴。投訴警察課遂將此分類為「投訴撤回」。不過監警會對投訴處理課的決定有保留,認為個案指控性質嚴重,加上獲表證支持,故建議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監警會建議重啟調查,投訴最終改列為「證明屬實」,涉事警員須接受紀律覆檢。
監警會處理投訴委員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拒絕評論上述涉事警員是否犯下低級錯誤,只強調即使投訴人撤訴,監警會也會重新審視個案有否表證支持,並確保投訴人非因不當影響而撤訴,「每個禮拜我都會睇,隻隻(投訴撤回的個案)都會睇」。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則指,個案反映投訴機制行之有效。
其餘三宗個案分別涉及警員草率調查偷竊案、警員在未有搜查令下入屋搜查、及處理刑毀案時拒絕被告與家人見面。三宗個案經監警會審視後,最終列為「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及「並無過錯」。前兩宗個案的涉事警員均被訓諭但毋須記入分區檔案。
■記者羅智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