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祺認為,國旗、區旗法根本沒必要,首先侮辱國旗、區旗不會對社會或個人帶來實質損害;有關行為純粹表達意見,不應受法律制裁。此外,1999年終院的判詞,提到國旗象徵國家尊嚴需要保護,他認為並不合理,因為個人表達意見,根本不足以損害一個國家的尊嚴。
曾經參與1999年終審法院審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在另一個訪問中指出,現時的情況很矛盾,其實越想別人尊重,便越不應靠法例去勉強他人。規管得越嚴,罰得越重,反而會挑釁一些人做出相反的行為,產生反效果。
余若薇認為,若國家官員做得好,人民亦不會想去燒國旗 ;若做得不好,靠法例、洗腦宣傳,亦不能改變事實。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