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20歲的受害少女於今年2月2日晚上9時許,由長沙灣地鐵站步行返順寧道住所,被告一直尾隨至對方所住的樓層,少女詢問他往哪裏去,他訛稱約了朋友,並打蛇隨棍上,假扮腳傷,要求她攙扶,其間被告捉緊少女手臂並拉她往後樓梯,幸少女成功掙脫,返家告訴父親,其父外出尋找被告,搭𨋢落樓時,巧遇被告在樓下入𨋢,其父懷疑被告就是疑人,質問其住處,被告初時狡辯住在該層,其後始承認想與少女交友,哀求給他機會,少女父親阻止他離開並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在被告的褲袋中搜出一把15厘米長𠝹刀,及在其手袋內找到3個避孕套,警誡下,被告承認欲與少女結為朋友,及索取其手機號碼,故由地鐵站一直尾隨少女。被告又解釋身懷𠝹刀是因為在超市放工後,要把𠝹刀帶回家,而該些避孕套則是去年朋友所贈,他帶在身上是為了結識新女友時可以使用。
案件編號:KTCC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