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生涉藏伸縮棍 律政司唔告又告拒允守行為 下月裁決
伸縮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終止聆訊崔美霞
17歲中六男學生前年涉在⽰威現場藏有伸縮棍,及後被控在公眾地⽅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曾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結案,但後來出爾反爾收回決定。辯方以律政司濫用司法程序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申請遭當時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香淑嫻否決。案件今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被告維持不認罪,惟辯方同意控方的案情,雙方不用傳召任何證人,亦無中段或結案陳詞,押後至7月8日裁決。另外,辯方將於裁決後繼續就終止聆訊申請被拒提出上訴。
控罪指,現年18歲的楊姓被告於前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今讀出承認事實,指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於維園參與「國際人權日」公眾遊行,警員在凌晨12時18分在休憩花園截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黑色長袖衫褲坐在長椅上,兩腿間夾住一個背囊。警員在背囊中搜出一支伸長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罐、護膝、手肘護甲及黑色面巾等,全屬被告所有。控辯雙方同意該支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又呈上數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逗留約40分鐘後帶着背囊離開。
控方毋須傳召證人,完成舉證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獲准以舊有條件繼續保釋等候裁決。
辯方早前向裁判法院就本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敗訴,律政司隨即申請訟費。崔官今認為,訟費申請應交回原先處理的裁判官香淑嫻決定,又認為辯方應在裁判法院處理訟費後,才繼續就終止聆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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