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於09年,該對夫婦在跑馬地一銀行櫃員機發現1,900元,遂將之交予屯門警署。三個月後,由於無人認領款項,警方按照程序通知這對夫婦領回。惟物主於事發後兩個星期在灣仔警署報失,警方當時列作盜竊案處理,負責調查該案的警員透過銀行追查到該對夫婦的身份,並以涉嫌盜竊案邀請二人助查及盤問他們。雖然警方其後澄清是誤會,但夫婦非常不滿,投訴涉事警員疏忽職守,並無向他們清楚解釋查問的原因和案件詳情,以及投訴警方電腦系統未能將兩間警署的案件紀錄互相印證。
無辜受查的夫婦其後撤銷投訴,並願意將該筆現金交還物主。但投訴警察課仍繼續調查該案,發現接收失款的屯門警署報案室的一名警署警長疏忽職守,並無按程序向銀行尋找物主身份,令該筆款項發放給這對夫婦,警方口頭勸喻這名警署警長。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事件反映警方現行處理涉及櫃員機報失現金程序欠妥善,電腦系統未能聯繫各警署相關紀錄,「尤其係當物主同拾獲者分別去咗唔同警署報警,警方點樣克服呢個問題?」
監警會要求警方就處理櫃員機報失案程序訂立新指引,建議警方處理涉及櫃員機撿獲現金的案件,均須向銀行追查物主身份,並應交予涉案櫃員機所在的警署統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