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緊急法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下緊急立法,違反《基本法》對行政和立法權的憲制安排,但「緊急情況」下的緊急立法權不受判決影響。至於蒙面法禁止在合法遊行集會,及未經批准但和平的集會中蒙面,並授權警方指示市民解除蒙面以供查核身份,甚至可強行脫下,均屬過度侵犯自由。不過禁止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不屬違憲。
政府向高院申請下令暫時維持條文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宣告,直至上訴有結果。高院僅下令暫緩執行七日,讓政府向上訴庭申請相關命令。據了解,政府向上訴庭重申本港面對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的「危害公安」處境,如果政府無法用緊急措施抗衡公眾危險,實際效果是助長非法暴力示威,包括令「比較和平」的學生和年輕人壯膽。
政府亦重申,很多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示威以暴力收場,商店和港鐵站遭破壞或投擲汽油彈,例如本月1日紅磡、黃埔、尖沙嘴的情況;蒙面法的重要作用是阻嚇,不能憑拘捕人數少而否定效用。
案件編號:CACV541、542/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