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GUCCIOGUCCIS.P.A.現由Investcorp擁有,被告分別CosimoLudolfGucci及鎮通國際有限公司。CosimoGucci為GUCCI創辦人GuccioGucci的曾孫,他於89年離開GUCCI家族生意時,位居副總裁。
法官在判詞指,被告CosimoGucci在港寂寂無聞,以其名字的產名未打出名堂。
相反,GUCCI是個「響噹噹」的國際品牌,當被告同樣使用GUCCI這個名字時,的確會令公眾混淆,以為跟正宗GUCCI有聯繫,是旗下分支產品。
法官認為,本案確有值得審議的侵權行為,需進行審訊;鑑於被告涉嫌侵權,對原告商譽所造成的損害,難以金錢量化,故頒發臨時禁制令是適當的做法。
案件編號:HCA15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