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緊急法蒙面法違憲案 上訴庭下月9日審理
上訴庭蒙面法緊急法
高等法院上月裁定緊急法與蒙面法違憲,政府及後提出上訴。上訴庭已安排於明年1月9日和10日審理。政府以書面方式向法庭提交陳詞,強調蒙面法的重要作用是阻嚇,故此不能單憑拘捕人數少而否定其效用。
高院上月18日頒下違憲判決後,政府要求法庭下令違憲條文暫時維持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宣告,直至上訴有結果。高院上月22日拒絕政府一方的申請,宣告條文違憲,但同時下令暫緩執行七天,讓政府向上訴庭申請所需要的命令。
上訴庭接獲申請後,頒令暫緩執行判決至下周二(10日),當日會宣佈是否頒下持續至上訴有判決的暫時有效令或暫緩執行令。
據了解,政府向上訴庭重申,本港面對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的「危害公安」處境,市民無法和平享受集會自由。如果緊急法和蒙面法直接被「廢武功」,政府無法用緊急措拖抗衡公眾危險,如此會出現法律漏洞,損害法治,實際效果就是助長非法暴力示威,包括令一些「比較和平」的學生和年輕人壯膽起來。
政府亦重申,近日很多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示威,均以暴力收場,商店和港鐵站遭破壞或投擲汽油彈,例如本月1日發生在紅磡、黃埔及尖沙咀的情況。對於上月區議會選舉和平舉行,政府則指是因有些人為免選舉延期,呼籲不要暴力示威。
今次司法覆核案由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和前議員梁國雄提出。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下緊急立法,違反《基本法》對行政和立法權的憲制安排,但「緊急狀態」下的緊急立法權則不受判決影響。
至於政府以「危害公安」理由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高院指規例第3條禁止在合法遊行集會、以及未經批准但和平的集會中蒙面,過度侵犯自由,惟禁止在非法集結中蒙面屬合憲。而蒙面法第5條授權警方在任何公眾地方要求市民脫下蒙面物品,甚至可強行脫下,亦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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