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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琼被捕】警以過時「古法」煽動謠言罪拘捕 法律界斥製造寒蟬效應

蘋果日報 2020/03/26 12:31

鄭麗琼鄭麗琼被捕煽動謠言罪

【新增動新聞】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據悉被警方以「煽動謠言罪」拘捕,法律界批評警方引用殖民地的古舊法律控告鄭,旨在進行政治迫害和報復,認為有關罪名於回歸前的立法局,需要加入涉及暴力元素才能提控,但回歸後特區政府未有落實。如今鄭被「古法」拘捕,最終能否入罪,仍要視乎法庭按證據作出判決;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認為此法構成「以言入罪」危機,警告23條惡法早在身邊。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回覆《蘋果》指,現時香港有《香港人權條例》,將國際人權公約條文引入香港法例,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而回歸前立法局當時就煽動罪加入一個元素:「要有暴力元素,才比較符合人權嘅考慮。」回歸後,政府一直沒有落實有關修訂:「當冇咗件事。」

梁指,在眾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地方中,煽動罪已經不存在,「因為煽動係會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發表言論嘅自由。」認為警方今次以殖民地遺留的法例拘捕鄭麗琼,肯定是政治迫害,印證香港是個警察城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指鄭若被成功入罪,凡轉貼有關帖文的網民也有機會被提控。
「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在英國攻讀法律、現正於港大讀法律博士學位的「法夢」成員黃啟晹亦在facebook撰文指,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的作為或文字,第9(1)條定義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 ... 香港政府」、「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他指出,根據英國普通法案例,「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意圖煽動針對政府機構的暴力;至於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本身不足以確立「煽動意圖」,而根據「法例解讀必須與時並進」的原則,「引起 ... 憎恨或藐視」一詞解釋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張崑陽警告23條早在身邊
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亦在Facebook撰文,指《刑事及罪行條例》在1971年訂立以來,鄭是首位被警方以第十條拘捕的人,認為世界各國已漸著重人權的情況下,此法例明顯不合時宜:「這些煽動罪行定義範圍太闊,明顯構成以言入罪的危機。此條例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張並稱,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放風」指已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認為當局引用此法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人權監察:聯合國曾批煽動罪定義太闊 促港府修改
香港人權監察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而《約翰內斯堡原則》第6條已列明,若涉及煽動言論,應只限於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而該言論與暴力具直接和即時關係。

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本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故此,人權監察認為,若警方引用違反《公約》和《人權法》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屬「創意」執法,而且不合理,更令人擔心警方是報復,因為鄭早前曾於中西區區議會上,要求警警方代表出示委任證和容許議員在席上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等。

民權觀察謂, 據悉鄭麗琼當日曾在Facebook轉載一名疑涉槍傷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的警員相片及資料,呼籲該警員若有良知應自首,並提到「以眼還眼」。民權觀察認為,現時的煽動意圖罪是違反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對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警方現時對條文的詮釋亦極有問題。組織指,有關言論未有鼓吹暴力,只是要求警員自首,實屬和平表達方式;而「以眼還眼」作為不同文化皆有提及的諺語典故,實不能被過度詮釋為鼓吹暴力。

民權觀察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如要就條例所訂的煽動意圖或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若警方在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便採取拘捕行動,是極為草率的做法。警察應克制及謹慎地行使拘捕權力,以免濫用權力及不法地侵害人權。組織續指,若警方妥善履行向公眾問責的責任,向受害的印尼記者披露涉槍傷的警員資料、追究警員的責任及作出合適的賠償,公眾毋須為受害人追查涉事警員身份。

記者 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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