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而《約翰內斯堡原則》第6條已列明,若涉及煽動言論,應只限於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而該言論與暴力具直接和即時關係。
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本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故此,人權監察認為,若警方引用違反《公約》和《人權法》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屬「創意」執法,而且不合理,更令人擔心警方是報復,因為鄭早前曾於中西區區議會上,要求警警方代表出示委任證和容許議員在席上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等。
民權觀察謂, 據悉鄭麗琼當日曾在Facebook轉載一名疑涉槍傷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的警員相片及資料,呼籲該警員若有良知應自首,並提到「以眼還眼」。民權觀察認為,現時的煽動意圖罪是違反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對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警方現時對條文的詮釋亦極有問題。組織指,有關言論未有鼓吹暴力,只是要求警員自首,實屬和平表達方式;而「以眼還眼」作為不同文化皆有提及的諺語典故,實不能被過度詮釋為鼓吹暴力。
民權觀察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如要就條例所訂的煽動意圖或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若警方在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便採取拘捕行動,是極為草率的做法。警察應克制及謹慎地行使拘捕權力,以免濫用權力及不法地侵害人權。組織續指,若警方妥善履行向公眾問責的責任,向受害的印尼記者披露涉槍傷的警員資料、追究警員的責任及作出合適的賠償,公眾毋須為受害人追查涉事警員身份。
記者 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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