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辯方早前求情透露,兩被告與10歲幼女依靠萬多元綜援金過活,12歲長女則住在家舍。41歲女被告承認偷竊罪,36歲男被告則承認處理贓物罪。控罪指女被告於去年12月在海洋公園纜車站附近,偷竊一名遊人的手機,而男被告則負責處理該手機。
兩被告認罪後,暫委裁判官陳姵妏曾質問男被告為何將贓物放在女兒背包內,男被告解釋因自己孭袋空間小。裁判官反問:「個女係咪你親生?當時起回證物佢都在場,你有冇留意過佢有咩反應?」男被告答:「好唔開心。」裁判官續問:「佢有冇驚?有冇嚇親?有冇覺得好醜啊?有冇關心過佢?」男被告只稱:「我知唔啱,唔應該咁做。」
案件編號:ESCC139/19
■記者羅日昇、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