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怡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押解及支援組,負責押解囚犯往返懲教院所及法庭。黎秀慧則隸屬芝麻灣懲教所醫院,負責看管囚犯,包括在該院做清潔的內地女囚犯。
控罪指吳淑怡涉嫌於09年12月,在未得行政長官許可下,向該名女囚犯的一名友人索取手袋及珠寶,又涉嫌於10年1月至2月期間,訛稱自己的祖母在澳洲中風,需要金錢作祖母的醫藥費,及父母在澳洲照顧祖母的生活費,企圖誘使該囚犯分別給她50萬元及另一筆款項。
吳並涉嫌於10年1月,訛稱需要金錢支付其母親的信用卡債項,企圖誘使該囚犯的友人借3萬元給她。不過,該女囚及友人最後沒有「落叠」。
黎秀慧則涉嫌於10年2月,向該名囚犯的友人索取一份建築工程的升降機採購合約,作為替該囚犯及其友人傳遞訊息的報酬。餘下一項控罪指黎涉嫌於10年3月以相同理由,接受該囚犯的友人提供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據了解,有人得悉該內地女囚犯富有,於是涉嫌以不同藉口索取利益。懲教署獲悉事件後轉交廉署調查,該兩名女懲教人員已被停職。懲教署發言人回應稱,任何懷疑和經舉報的貪污個案均轉交廉署調查和採取行動,過往絕大部份的個案都是由懲教署主動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