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級時,李找來一名十多歲的女院童管教其他院童,並與對方「交往、一起住」,至五年級時,該女院童與李吵架後離開,自此,李開始送MP3機、銀行卡和手機給她,還每天給她零用錢,她只知道高興。
X供稱,五年級那年某天,另一已離開的女院童回來探望她,叫她到下榻的旅館。她到達後,女院童好像早與李國華商議好,逕自離開,很久沒回來,李趁此機會強姦她。李此後對她越來越好,見她很喜歡買衣服,每星期可買幾套,他就算不在,也將錢滙進銀行卡任她提取,又送錢予其母親。他每次回來,給她兩、三部電話,金錢任取。最吸引的是李讓她任玩電腦,又教她打字上網,令她玩電腦上癮。
X承認:「他(李)對我那麼好……我想要甚麼,他都滿足我,我當時只知道開心,有得用,根本沒想過目的是甚麼」,反正如她不允,他亦會以「逐你返老家,書也不給你們讀」作恐嚇,逼她就範,所以兩人關係一直維持至六年級。她憶述,她與李及其他院童兩次外遊期間,她與李曾三次摸黑性交,也不知同房另兩人知不知道。被告李國華被控於05年至07年在雲南七度性侵犯兩女院童。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