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有子女於1月18日或之後出生,在按法例規定通知僱主後,其配偶或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的侍產假可由三天增至五天。勞工處表示,在過渡期間,如僱員已通知僱主放首三天侍產假,他在放新增的第四及第五天侍產假前也必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放假的確實日期。有關侍產假進一步資料,可致電2717 1771或到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表周小松表示,三天侍產假自2015年推行至今,未收過僱員投訴被僱主阻撓放假,他會待五天侍產假實施一至兩年後,向勞工處爭取將侍產假增至七天。
■記者盧文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