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問店舖盜竊簽保準則

蘋果日報 2005/04/29 00:00


【本報訊】律政司准予店舖盜竊案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的準則有所不同,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練錦鴻對此感到無所適從,故昨日特別要求律政司派人到庭解釋,並要求律政司廣泛宣傳有關準則,令符合準則的店舖盜竊案被告人可獲豁免起訴。

派人到庭解釋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圖右)表示,律政司會視乎被告的年齡、悔意、涉案物品價值多寡、判刑輕重,及受害人的態度等多種因素,來決定是否起訴被告,或是准許被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練錦鴻表示認同,並追問律政司方面有沒有足夠渠道,讓所有被告知悉他們有簽保守行為的權利。
一名六十七歲男子趙耀昌,承認在油麻地駿發花園一間超級市場內盜竊一包糖果,昨獲法庭准予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二年。
案件編號:KCMP6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