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聚集唱榮光 大學生被控拒捕 官指警員證供不可靠裁定脫罪
拒捕罪名不成立
去年9月21日大批市民聚集在將軍澳一個商場外高唱《願榮光歸香港》,及後發生警民衝突。其間有20歲護理系大學男生被指用雷射筆射向警員兼拒捕,被捕後右手肘骨裂。男生早前否認兩項拒捕罪。裁判官屈麗雯今裁決指,涉案兩名警員均沒有在書面證供及記事冊上摘錄被告抗拒他們的過程,事隔一年後才於庭上提及,證供可靠性成疑,拒絕接納兩警員的證供,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的民(20歲)否認兩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職務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廣場外抗拒警員16011黃錦祥及高級警員50854。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被告自辯稱奔跑時曾被人從後按手臂及推肩胛骨,他被攔腰後再被制服在地。被告亦感覺到被硬物毆打其手部、頭部及腰部。 被告並不知道遇襲的原因,以及對方的身份。屈官認為被告不知襲擊者的身份,卻沒有了解事件,甚至任由對方毆打不反抗,是違反常理的反應,裁定被告沒有將案發過程如實道出,裁定其證供不合情理及邏輯。
就抗拒高級警員50854的控罪,屈官認為警員的證供亦有不合邏輯之處。警員供稱被告跌低後曾反手推其心口,兩人起來後相距十尺。但警員其後改口指二人相距三個人的身位,屈官指十尺的距離遠遠超過前者,不理解為何兩者的距離相等,加上警員沒有供稱曾經退後,未能解釋兩人相隔的原因。
另外,警員曾供稱被告起來後曾出手推他,卻從未於警員記事冊及書面證供提及事件。屈官認為此乃重要指控,惟警員卻事隔一年後才提及,其證供可靠性成疑。屈官又指警員的記憶並不可靠,例如他作供時忘記被告案發時的動作以及衣著,又忘記被告是否曾雙手置於頭上。警員亦同意沒有留意被告與另一名警員黃錦祥的互動,屈官裁定其證供不可靠,並不接納其證供。
至於抗拒警員16011黃錦祥罪,黃曾於庭上提及抱被告腰後,對方曾掙扎及推他。屈官指案件的重點是被告如何抗拒警員執行職務,黃從未於書面證供及記事冊提及上述事件,而案發詳情卻留待庭上才提及。屈官終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未有自招嫌疑的行為;控方反對指,被告當時明明可迴避跑過來的人群,卻選擇一同奔跑,導致警員拘捕他,其又有所動作,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屈官指被告遇上危險時,毫無緣故與其他人奔跑,又沒有合理解釋,拒絕其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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