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名作《動物農莊》(Animal Farm)中,動物革命趕走人類後,訂立了「七誡」,即所有動物都要遵守的法律,並將之刻在牆上。其中一條是: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任何動物不得殺害其他動物)。當那隻領袖豬拿破崙處決了不聽話的動物後,部份動物記起這條戒律,再往牆上看時,戒律變成: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 WITHOUT CAUSE.(任何動物不得「無故」殺害其他動物)。 這段故事暗諷行政機關兼有立法、司法之集權。如果行政機關擁有修訂法律的權力,便可把法律按自己的統治利益修改。將故事套用到釋法問題上也一樣,想像一下,如果動物農莊出現一個超越司法機關的「動物釋法委員會」,可以按照獨裁豬拿破崙的意願,即行政需要來解釋法律,按所謂「立法原意」指「不得殺害」其實指「不得無故殺害」,那麼社會將變成怎樣?如果司法機構沒有獨立權力,人大動不動便可像動物農莊的獨裁動物般,隨意解釋法律,推翻法院決定,法律便淪為政治工具。 如果司法機關不獨立,而像內地依附行政機關並與之緊密合作的機構,那麼梁振英爆出僭建醜聞需要面對法律審判時,法庭可能會按梁的行政指示,把僭建的相關法律解釋為「只有落案時仍保持原狀的僭建物才是僭建,處理了的僭建便不是僭建」。倘若如此,法律還有甚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