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賣旗是本港最常見的籌款活動,由社署審批及規管,根據社署資料,2017至18年度,共批准116間慈善機構賣旗籌款,他們可以在50個星期六及8個為學校或公眾假期的星期三賣旗。今年起更將29日定為分區賣旗日,讓3個不同機構分別於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同時賣旗。
法例規定,舉行賣旗日或一般慈善籌款活動,需由社署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賣旗機構須在旗袋上或八達通讀卡器上印上機構名稱,註明「獲社署批准」字樣。賣旗收益須獨立列載於該機構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表內,90天內呈交社署,並透過本港報章或該機構網頁刊載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