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憑周星馳電影《功夫》進軍娛樂圈的黃聖依,去年被經理人公司指控違約,要求法庭禁制黃聖依再接違約工作及賠償。代表黃聖依的大律師昨在高等法院表示,公司將黃的合約轉予另一公司,令其利益受損,違反責任,她才被迫終止合約,公司過往曾禁錮和將她雪藏,破壞雙方互信關係,她不能再履行合約,即使被判敗訴,她可賠償,法庭不應頒禁制令,影響其收入。
原告公司WorthAchieveAssociatesLimited代表大律師則指,根據黃聖依呈交的收入一覽表,她於05年10月單方面終止合約後的14個月內,收入只有110萬元,質疑她如敗訴的還款能力。而黃聖依在簽約前,亦知道轉約的公司同屬周星馳所有,根本不存在利益受損問題,她違反合約規定,沒按經理人公司指派工作,法庭應全面禁制她在本港及其他地區工作。法官聆畢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20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