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昨落案起訴一名二十歲男子,控告他涉嫌向一名懲教署職員提供五萬元賄款,為他攜帶香煙及十五萬元現金進入勵新懲教所。據悉,案發時被告正在勵新懲教所服刑。有懲教人員表示,難以明白帶大量現金進入懲教所的作用,因為監獄內不能使用現金,也難以收藏。
被告李健威,二十歲,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今早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仍在服刑的他與五十一歲家庭主婦區笑梅另被控一項串謀煽惑罪名,同時於今日提堂。
據悉,區婦為李服刑時結識的囚友的母親。
賄款五萬元
廉署較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投訴,經調查後揭發有關涉嫌貪污及煽惑罪行。
控罪指李健威涉嫌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五萬元,作為替李將該筆金錢和香煙帶進、引進或傳遞進入勵新懲教所的報酬。
李和區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串謀非法煽惑該名懲教署職員,將一筆未經懲教署署長授權的金錢帶進、引進或傳遞入勵新懲教所。廉署調查發現,李涉嫌安排區將二十萬元現金交予該名懲教署職員,其中五萬元作為有關涉嫌賄款,餘下十五萬元由該名懲教署職員為李帶入勵新懲教所,但該懲教署職員拒絕收受賄款。
位於喜靈洲的勵新懲教所為低度設防的監獄,專為收容二十一歲以下年輕男犯人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