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上星期與外傭Mary簽署標準僱傭合約,工資為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即每月3,270元。簽署後,陳太表示要從Mary每月的工資中扣除400元,以支付由今年10月1日開始徵收的僱員再培訓徵款。Mary答應,並與陳太簽署另一份協議,同意接受每月只收取2,870元的工資。
問:陳太可否與Mary私下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
答:陳太不可以與Mary協議,支付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由2003年4月1日起訂立的外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270元)。
陳太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陳太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