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機上秩序可被刑事檢控

蘋果日報 2005/02/28 08:00


根據本年二月十八日刊登憲報的《2005年航空保安(修訂)條例草案》,當局加強管制在香港控制的飛機上乘客所犯的難受管束罪行,及把香港對這些行為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擴大至正在飛來香港着陸的非香港控制的飛機上。換言之,妨礙機組人員、不遵從機組人員指令及擾亂機上秩序等行為,當局可以採取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