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使費及資產披露下限的問題上,與訟雙方各自提出建議。其中康宏一方認為,撥出200萬元作為訟費已經足夠。但曹一方反駁指,由於曹本人正涉刑事案受審,每日上庭便耗費80萬元,加上已有的民事訴訟,使費不菲,而且案件已經超過預定審訊日期,故要求預留1,000萬元作訟費。
法庭最終決定在凍結曹的個人資產中,撥出至少500萬元,讓曹應付法庭訴訟等開銷,明言若有需要可再作申請。至於其生活費,則訂為每月45萬元。另外,曹亦需於14天內披露其30萬元以上的資產。
案件起源於康宏早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凍結資產禁制令,限制曹貴子等人出售或處置資產。惟當時法庭頒下判詞指,雖然康宏意識到曹打算出售其位於荃灣的商舖,並套現3,300萬元,以支付其所捲入案件的訴訟費。但事實上,曹面臨的法律費用是昂貴的,甚至會超出3,300萬元,故曹出售財產支付法律費用,並不構成有轉移資產風險的證據,因此高院當時拒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