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何明有被指於去年8月1日凌晨,在大埔一幢唐樓內將一包可卡因擲在地上,經審訊後被裁定藏毒罪成,判囚3個月。服刑完畢的何不服定罪,在沒有律師下提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偏坦警方的說法。高院法官今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傾向認為警方執勤時出現不恰當行為機會不大,是犯上原則上的錯,對上訴人不公,故裁定何上訴得直兼得訟費。
據何一方的證供,指當日與任姓友人返家之際,突然被巡警要求拾起地上的小包,當時警方沒有警誡他及拘捕他,而其任姓友人及後出庭作供,指涉案毒品屬他所有,因他聽到腳步聲故將毒品扔在地上。而裁判官則在裁決時指,拘捕及警誡是警方日常工作,不甚可能有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