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嫖宿幼女罪,不得不提今年7月「遼寧遼陽公安副局長嫖宿幼女:10年獲3次減刑」的報道。2004年,遼陽市公安局前副局長富龍被判受賄、強姦及嫖宿幼女罪成,判處無期徒刑。案情指,富龍曾收賄30萬元人民幣,為當地一家企業的高層開脫強姦幼女罪,並強姦2名女童、強姦一名年僅13歲的女童致其成孕,並「嫖宿」多名女童。
《遼瀋晚報》報道,由於富龍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當地法院於2009年減刑至19年半,後又在2012年再減1年刑期;今年7月7日,法院再度裁定應予富龍減刑10個月,如不再減,富龍可望於2027年3月出獄,那時他年屆74歲。
報道一出,在內地網絡引起廣泛討論,更令網民十分不滿。內地「嫖宿」未滿14歲的女童,即干犯「嫖宿幼女罪」,刑罰最低5年,即使「嫖宿」多名幼女,最高刑罰仍僅15年監禁;該項罪名於1997年刑法修訂時,納入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是為了「與原來列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
14歲是大陸自願性行為的法定年齡。根據內地法律,只要被告證明自己有向女童支付報酬,就可以刑罰較輕的「嫖宿幼女」,而非可判死刑的「強姦」罪名起訴。
遼寧《遼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