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上訴人被指身為變性人,未能傳宗接代或圓房,故此不能結婚,彭質疑不合理。彭指出,很多夫婦因自願或非自願原因而沒有生育,故此能否懷孕並非婚姻必要元素。
另外,根據英國一個50年前的案例,一名丈夫欲以妻子天生沒有陰道、未能圓房為由,申請婚姻無效,但當年法官認為妻子可接受手術改變情況,拒絕申請,可見上訴庭拒絕W的原因錯誤。
彭又謂亞洲多個地區如南韓、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印尼甚至中國內地,均容許變性人結婚,是世界大勢所趨,惟香港現況卻剝削《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婚姻權利。
彭強調,W由始至終只想以女性身份與男友結婚,並非要求同性婚姻,即使法庭拒絕,亦希望法庭可將相關事項交由立法機關修例。惟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陳兆愷指W天生是男人,質疑此舉與同性婚姻無異。常任法官李義則提出,相關爭議是否應經由立法解決。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稱,將以同性不容結婚、基礎政策未變、以及難以界定何為變性人三大範疇作出陳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V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