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回覆,該署在過去三個月,共接獲九宗有關天水圍公園因奏樂或唱歌而發出噪音滋擾的投訴。接獲投訴後,公園職員會即時到場了解情況,若發現屬實,會勸喻在場人士注意音量,以免聲浪影響遊人及附近居民。該署管理公園時採取平衡態度,一方面方便使用者進行各種休閒活動,另一方面須避免活動對其他人士構成滋擾。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的《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任何人士如未得到有關部門批准,在遊樂場內操作或彈奏樂器或唱歌,而對使用遊樂場地人士造成煩擾便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檔案編號:08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