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證供均存疑點 紀錄與被告傷勢不脗合 兩青年脫非法集結罪
黃大仙非法集結大三罷
前年8月5日,全港多區爆發「三罷」示威,兩名青年涉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集結被捕。二人早前受審,裁判官屈麗雯今裁決時,直指案中三名關鍵警員的證供均存在疑點,例如警員聲稱首被告逃跑時向前仆倒,導致後腦位置受傷;惟除非被告跌倒時「打筋斗」,否則根本不可能發生此事。屈官最終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依次為17歲男學生與19歲侍應陳繼達,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近公共運輸交匯處,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指,事發時現場明顯發生非法集結,現場有逾百人擾亂秩序,包括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及投擲玻璃、雞蛋與波子等雜物,即使警方作出口頭警告及施放催淚彈,人群亦沒有散去。惟本案沒有影片或證人直接證明兩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只是在驅散時被捕。
屈官續指,從片段可見,事發時的示威者多穿著普通裝束甚至是「街坊裝」,有別於2019年示威者的典型裝束,故難以單憑一人身處在案發現場附近,而區分他是非法集結者抑或街坊與途人。
根據拘捕首被告的警員證供,他追截首被告至一個公園花槽旁時,首被告將一些物品扔到花槽,然後沿樓梯逃跑,惟不慎絆倒仆前,後腦著地受傷。他拘捕首被告後,將他帶返花槽位置,撿獲一個眼罩和面罩。然而,屈官今直指其證供充滿矛盾和疑點。
屈官指出,警員聲稱眼罩和面罩是由被告掉到花槽,但卻同時承認追截被告時,看不到他手上拿著物品。屈官認為,該些撿獲的眼罩和面罩體積不小,若然被告棄置上述物品一事屬實,警員不可能看不到。另外,屈官亦接納辯方所指,除非被告跌倒時「打筋斗」,否則他前仆時不可能後腦著地。
再者,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被捕後的傷勢遠多於警員在記事冊的紀錄。惟任何人若在警方看管下受傷,警員不可能不關注。到底是甚麼令被告受到額外的傷?警員的證供在這方面沒有解釋。
加上警方在距離花園較遠的位置拾獲一隻鞋,剛好被告被捕時其中一隻鞋不翼而飛,而該拾獲的鞋又與被告所穿著的鞋同款。若該鞋屬於被告,其拾獲位置又與警員供稱的被告逃走路線不脗合。
另外,屈官亦直指拘捕及協助拘捕次被告的警員20421及18648不可信。屈官指,警員20421在主問下證供直接清晰,但在盤問時卻態度迴避,不直接回答問題。例如他在主問下表示陳逃跑時「跳樓梯」,頭部撞到欄杆而受傷,盤問下卻指被告「跣親」;當辯方問及詳情時,他僅指「唔記得、冇留意、冇睇清楚」,甚至說:「你問返佢(被告)。」
另外,警員18648在記事冊所記錄的掃蕩時間,與其他警員的紀錄相差2分鐘,惟他在證人供詞中卻改成與其他警員一致的時間。警員18648在庭上解釋「睇錯咗」,屈官質疑既然他看錯,為何其後又能改正為正確時間。
屈官認為,基於多名的關鍵證人的證供存在疑點,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兩名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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