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藍婦對溫泉會館與李姓女清潔工,提出1,500萬元(約398萬港元)的附帶民事訴訟,另案由法院審理中。
在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負責清潔工作的36歲的李女,去年3月23日早上10時許,在會館大廳電梯口拖地,因地板濕滑又沒放置警告牌,導致藍婦吃完早餐要上樓回房間時滑倒,右腳踝、內外側踝骨移位性骨折、踝關節脫位。
李女原認罪坦承疏失,後來又改口否認有業務疏失。她辯稱,拖地時是用濕的拖把拖一遍,再用乾的拖把拖一遍,地板沒有很濕滑,也有放置警告標語,當時藍婦一家人搭電梯時,她有口頭告知地板濕滑,但她們一家人在聊天,可能沒注意到她在提醒藍婦,且藍婦穿沙灘拖鞋比較容易滑倒。
藍婦指控,當天看到地上濕滑時,她還來不及提醒丈夫、小孩小心,自己就先滑倒,當時地上濕滑範圍頗大,現場也沒任何警告標示牌,更沒聽到李女要說小心、地板滑等。
法官根據藍婦丈夫、會館人員證供,確認警告標示牌放在電梯旁角落,未有在顯眼處,李女在地板濕滑下,也未確實在明顯處放置警告標語提醒顧客注意,更未盡注意義務口頭提醒顧客留意,降低滑倒風險,確有疏失,審酌李女雖一度認罪後又翻供卸責,毫無悔意,至今也沒與藍婦和解,因此依業務過失傷害判李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