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讀者黎先生投訴,他於今年5月中,按從街上收到的傳單,致電「名賢補習中心」登記成為補習導師。兩天後,他收到補習中心職員電話,表示可介紹他往青衣,上門替一名小學生補習,並將合約電郵給他,着他填妥後寄返補習中心。
業務性質難以界定
他說,事後他才發現,所簽合約中訂明,他須交付第一個月補習費1260元的一半給補習中心作手續費,他感不合理,因為勞工法例規定,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佣金,不得超過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百分之十。
「我知道好多人會透過呢類補習中心搵補習,佢名義上叫補習中心,使唔使向教統局註冊?抑或當係職業介紹所?佢可唔可以收一半補習費做佣金咁多?」
非職介所不受監管
名賢補習中心負責人吳小姐稱,該中心與自薦人沒有僱傭關係,毋須向勞工處或教統局申領牌照;該中心亦非職業介紹所,不受《職業介紹所條例》監管。
她強調,該中心曾向勞工處徵詢意見,指雙方事前若訂立協議,「無論收取幾多成(佣金)都好,只要雙方同意、而且雙方喺合約清楚列明就得!」
勞工處新聞組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稱,如導師和學生/家長間存在僱傭關係,他的介紹人便有可能從事職業介紹所活動,須領有職業介紹所牌照,按《僱傭條例》或《職業介紹所規例》,只可向求職者收取不超過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發言人稱,至於導師和學生/家長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不能一概而論,須考慮每一個案的事實及所有影響雙方關係的種種因素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