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脫色唇膏被指名不副實

蘋果日報 2002/01/16 00:00


有讀者近日購用標榜不脫色唇膏,但用後脫色,令她於宴會後因顏色幾近全甩而尷尬萬分,指與宣傳廣告不符。消委會正調查廣告內容是否有誇大及是否牴觸商品說明條例。
讀者黃小姐早前在屯門市廣場吉之島蜜絲佛陀(MaxFactor)專櫃購買最新推出的不脫色唇膏(LipFinity),她按職員指示程序於晚宴前塗上,但卻發現每吃下食物後以紙巾抹嘴,便會抹去唇膏。由於她以為該唇膏不會脫色並可保持全日,故當晚並無帶同鎖色液,致其於宴會後因唇膏色幾近全甩而尷尬萬分。

塗抹多次仍難補色
翌日她往該專櫃向職員投訴,職員聽罷其使用程序後亦確定正確無誤,故應允退款。但黃小姐表示,其後再購同系另一顏色唇膏再試,情況依舊,且發現顏色脫掉後多次塗抹也難以補色,令用家不便。
黃小姐於記者面前示範,按程序於塗上鎖色唇膏液後,再塗上水凝滋潤膜,之後用餐,再以紙巾輕按,便留下唇膏印。事後記者亦曾塗上該品牌唇膏並吃油條,發現以紙巾輕按後果然留下唇印。
蜜絲佛陀回覆,LipFinity唇膏含鎖色網,能把色彩粒子緊鎖於唇上,不會因油分或水分而脫掉,故不會留下唇印於杯邊或紙巾上。若用者未有按正確程序使用,例如事前已塗上潤唇膏、塗抹過多過厚,或用者本身嘴唇較乾、用前未有徹底落妝等,便可能出現塗後脫色的情況。因該公司未能接觸黃小姐了解,故未能確定脫色的真正原因。
宣傳須與性質相符
此外,因有關產品是有鎖色網,其設計是可保持全日不變,故用者需徹底落妝後才能再次上色,故出現黃小姐謂多次塗抹均未能上色的情況。
消費者委員會研究及普查部首席主任劉燕卿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產品的商品說明如廣告宣傳,其字眼或預期達到的效果必須與產品性質相符,否則便可能觸犯法例。但因個人皮膚特性各異,故須詳細研究有關個案才能決定是廣告內容誇大或純屬個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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