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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恐嚇罪名不成立 官指案中《東方日報》記者不誠實不可靠

蘋果日報 2020/09/03 22:33

刑事恐嚇東方日報黎智英

【新增黎智英回應】
三年前維園六四晚會開始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當眾指罵《東方日報》男記者,揚言「我實搞你」、「影X咗你相」,至今年被控刑事恐嚇罪。黎智英上月受審,裁判官鍾明新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案件裁決,裁定罪名不成立,有數名旁聽人士聞判即拍掌讚好,但被保安阻止。而黎智英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黎智英接受訪問時表示,其實由始至終都不太擔心本案,形容案件「無乜謂」,惟他笑言裁決前「點都有少少緊張」。被問到事主證供遭質疑不可信,黎謂對此不便評論,但認為裁判官作出公正的裁決,對此表示「appreciate(感謝)」。
黎與警方會面時曾指事主多次「兜口兜面」近距離拍攝及挑釁他。黎今透露,事發後雖仍遭跟蹤採訪,但甚少發生如事主般的近距離拍攝事件,「係得佢(事主),其他唔係咁」。對於多次出入法庭時均遭建制派支持者追擊,揚言要「嚴懲賣國賊」、「即場入獄」等,黎對此一笑置之,笑謂「其實我冇聽佢哋講嘢」。
裁判官裁決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X受驚。法庭在審視證人證供時,不但會考慮其作供舉止和神態,還會仔細考量作供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以及內在可能性。裁判官引述案例,指本案的重點在於黎案發時向X所作出的言論,是否因受到挑釁而在盛怒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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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乘私家車離開法庭。

官指X作供迴避 不接納真心受驚

裁判官認為X不誠實亦不可靠,作供期間迴避及自我保護,尤其在盤問下更見明顯,對於簡單直接的問題亦多次迴避。
至於X的精神狀態,X案發後確診患有適應障礙,惟裁判官對於症狀是否由本案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後果,表示「甚有保留」。觀乎片段,X案發時「笑笑口」;他解釋心裡害怕,只是嘗試令黎冷靜。裁判官同意有時受驚的人會有此表現,但不接納X真心受驚。
裁判官續指,當時維園有很多人,X也說知道現場有警察,故情況不是黎和X獨處暗角,無人聽到。再者,事發後X馬上繼續採訪拍攝黎,片段顯示距離相當接近,一個受驚的人不會有如此表現,尤其是他後來曾向同事表示「唉,乜今日咁燥」。
裁判官也考慮了X於案發後十多次去信律政司,稱遭政府部門打壓、律政司姑息養奸等等。綜合證據,不能肯定X的精神症狀是由本案造成。

官指挑釁並非發生於當晚 而是來自多年的緊貼追訪

裁判官認為,黎智英當日的說話有可能是盛怒下隨口說出,而他所受的挑釁並非發生於事發當晚,而是多年之間。證據指X緊貼追訪黎,有時候出現危險場面,亦可能產生私隱問題,黎與X之間有磨擦。
裁判官提到,案發時黎智英注意到被拍攝,他責罵X後走開,又回頭再罵,重複兩次,反映他沒有完整想過責罵內容,或許是衝動而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黎意圖令X受驚,裁判官裁定黎當時所言並非有預謀或精心計劃,尤其當他罵完一次後,轉身折返再罵,由此可見黎當時正發脾氣,盛怒下作出有關言論。
裁判官又指,黎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做出不利推測。對於黎在錄影會面中的解釋,裁判官指會考慮他沒出庭接受盤問,只依賴庭上證供以外、即警誡供詞中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但也考慮到黎於警誡供詞中的神態舉止、過往沒有案底,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說法與證據相符,因此信納黎於案發時沒有細想說話內容,是衝口而出。
而裁判官接納黎在警誡下的解釋,即當他作出有關言論時,未有打算要做甚麼,認為黎在警誡供詞中說出真相。至於案中「搞」一字,可意指很多動作,不可作出唯一的推論指「搞」字構成威嚇會使X身體受到傷害。
裁判官亦不信納黎曾說「『搵人』搞你」一語,因片段既拍不到,當日拍片的證人Y亦不記得,而X的證供則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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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黎智英當時只是發脾氣。

官:「搞你」代表傷害X的說法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裁判官指,黎責罵X時,除了用食指指著X外,別無其他動作,其姿態並非必然是威脅傷害X。至於黎說影了X的照片,可代表他知道和認得X。黎用「搞你」一詞,也可以有許多意思,他自己也用「搞」來形容X騷擾他,故「搞你」代表傷害X的說法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另外,案發時現場嘈吵,即使X也要大聲說話才可被聽見;而現場是大型公眾活動,有警察在場,並有大量傳媒鏡頭,即使黎被指說話大聲,但案例已多次表明大聲並非定罪的決定性因素。
黎智英(72歲)被指於2017年6月4日晚上7時許,在維園六四祈禱會期間威脅傷害男記者X,涉嫌揚言「你唔好咁近影我」、「我實搵人搞X你」、「我實搞你」、「我影X咗你相」,意圖使X受驚。
審訊時X供稱,當日他離遠拍攝黎智英時,黎已怒目盯著他,後來黎突然走近他,大聲用粗口罵他,並出言恐嚇,態度兇狠,令他呆立當場。X稱害怕即時受襲,「驚佢掌摑我,驚佢推我」。為免激化矛盾,X強作鎮定裝出笑容,安撫黎說:「放心,我哋唔會。」當晚他向上司報告後,決定報警,因擔心黎有後著,「即係搵人搞我,傷害我」。

辯方指黎在長期受追訪侵擾下衝口而出發洩

根據大律師陳詞和黎智英的口供,辯方指事主X所屬的《東方日報》自2014年開始日夜追訪黎,X的拍攝方式尤其侵擾,「兜口兜面」拍攝,曾迫得黎撞到妻子。雖然黎案發時沒受挑釁,但他長期累積壓力,才於「炎熱仲夏傍晚」衝口而出發洩,實無傷害X之意。
證供指X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助,確診患上帶有抑鬱的適應障礙,獲處方藥物。辯方質疑X作供誇大,案發影片中未見其神情驚慌,事後他繼續在維園工作兩小時,如常拍攝黎;而X自稱有服藥和未有在案發後兩個月完全康復的說法,疑與醫生報告不符。
辯方指X報案的真正原因,可能是配合僱主《東方日報》,給黎智英製造麻煩。《東方》和X曾去信律政司17次,不滿恐嚇案遲遲未有檢控決定,批評律政司姑息養奸,又謂《東方》愛國愛港卻被打壓等等。辯方形容上述說法揭示了X的真面目,願意說任何話令黎負上罪名。

「我實搞你」大意是指報警或找律師

黎智英自言,「我實搞你」大意是指報警、找律師、申請禁制令之類。控方質疑這只是事後想出,掩飾恐嚇意圖的說詞,若黎只想採取法律行動,大可直接講明,毋須強調「影咗你相」,用意明顯是加強威脅。X清楚表明受驚,擔心有財有勢的黎傷害他,所以報警。
控方指出,案發現場是公眾集會,記者有權拍攝,黎沒受挑釁,若不想被拍攝採訪大可離場。主控指辯方不可藉《東方日報》和《蘋果日報》之間的過節,否定記者採訪的權利。
據了解,律政司檢控人員和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均不建議起訴,惟去年9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親頒「御旨」,分析有合理勝算,建議檢控。
【案件編號:WKCC9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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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今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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