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上市規則》,新殼主入主公司後,於兩年內注入較本業為大的新業務或資產,即被視為重新上市,須符合新上市的程序和盈利要求,再交由上市委員會審理。據了解,由於買殼後注入資產的借殼方式仍較「執靚盤數」申請上市的方法快捷及容易,不少殼主亦不介意在買殼兩年後始注入新資產,以規避被視為申請新上市規定。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認為,監管機構有需要審視現時買殼的規定,「好像創業板的要求較低,原本是想培養有理念的企業成長,但現在思維被人利用,用以賣殼與買殼,監管機構應該要收緊有關的規定。」
事實上,證監會去年底曾建議港交所(388)對借殼規則的應用與監管進行檢討。對於會否進一步收緊買賣殼活動的規定,港交所發言人指,「將會密切留意市場變化,適時檢討《上市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