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刑事調查後被發現違反《警察通例》 警長不滿被降職提覆核

蘋果日報 2018/12/28 16:17

警長降級司法覆核

加入警隊17年、隸屬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的警長,2014年疑因涉及刑事案被捕兼停職調查。警長最終沒被刑事起訴,但發現他違反《警察通例》,沒在警員記事冊上記錄出勤時間兼多處留有空白,經紀律聆訊後被降職至警員。警長不滿懲罰過重,提上訴不果,昨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於紀律聆訊中考慮了他牽涉的刑事調查,懲罰不合理、不合比例,要求法庭撤銷降級決定。
申請人黃俊偉(譯音)、洋名Pett,聘請資深大狀郭兆銘(Clive Grossman)代撰寫申請書,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申請人要求撤銷副處長(管理)趙慧賢於今年9月6日向他頒下的降級決定。
申請書透露,黃曾任警長、隸屬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三隊,曾捲入一宗刑事案,但最終不予起訴。不過警方調查期間發現他於2014年5月27至29日期間,沒在警員記事冊上記錄出勤時間,違反《警察通例》;及於2014年5月13至24日期間,先後7次在記事冊中留空,違反《程序手冊》。黃在聆訊中承認犯錯,起初分別被判處譴責和嚴厲譴責;後來加重懲罰至嚴厲譴責和降級。
申請人指處方小事化大
申請人就降級一事提上訴,但於今年9月6日被駁回。申請人認為警方並非獨立考慮他於記事冊上的犯錯,而是考慮了他曾捲入刑事調查,才給予降級處分;且申請人過去17年並沒違反警隊命令,警方卻基於他短時間內多次留空記事冊而批評他「慣性違反命令」,明顯是小事化大。
警方指申請人的劣行嚴重破壞警隊紀律、為下屬立下壞榜樣,申請人則認為指控誇大,對此感到可笑,因下屬根本無權查看上級記事冊。
申請人亦質疑懲罰不合乎比例,認為警方沒考慮他於聆訊中認罪,降職懲罰嚴苛,僅次於革職;申請人已交代是基於上級命令才將記事冊留空,但警方卻沒向上級或同袍查證,只質疑他本人沒提供證據證明所言屬實。
【案件編號:HCAL2987/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