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劉綺雲裁決指,施針注射的美容師向事主葉佩蘭推銷療程時,被告葉佩玲(55歲)不在現場。事主任職配藥員30多年,應有足夠知識作判斷,接受療程是其個人意願,與被告無關。案發時,美容師叫被告遞針筒,她亦反問「係邊支針」,顯示被告不清楚療程或藥物成份。患抑鬱障礙的被告在羈留期間未能服藥,警誡供詞或不準確。
三項控罪指被告2017年9月11日在尖沙嘴「純美美容中心」內未經註冊從事內外科執業、管有第一部毒藥利多卡因,及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即腎上腺素。持雙程證入境的美容師葉柳容(35歲)早前已承認無牌行醫及違反逗留條件,判監10個月。
案件編號:DCCC155/18
■記者廖希呈、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