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巧立名目詐騙警校學員逾24萬元 警長被控今開審 特強傷風感冒藥索價八千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歐智威
加入警隊31年、在香港警察學院負責監督受訓警員的警長,涉以威嚇手段欺騙30名受訓警員,藉詞要他們購買上一手遺下的裝備,以及租用設備製作紀念相冊等,騙取學警逾24萬元。警長另聲稱認識電腦公司高層,藉詞助購買電腦,從中「落格」,又涉以各種藉口要學警買昂貴的工具及藥物。學警擔心無法畢業,對警長唯命是從,最終有匿名信踢爆事件。警長被控欺詐和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等罪,今日受審。
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將傳召涉案的其中六名學警出庭,其中三人已離職警隊。
被告歐智威(49歲)否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兩罪指被告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以欺騙手段,虛假地向2170期訓練班的30名受訓警員表示,各人需支付港幣6,000元,購買上一班受訓警員留下的多種不同文具及設備,以及需付款租用專業設備製作紀念相冊,從該批受訓警員共取得24萬元。
後兩罪則指被告作為警長,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接受學警一萬元饋贈;以及藉詞替學警維修電腦、購買手提電腦、相機和腳架、紀念品以及藥物等,謀取私利。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被告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在黃竹坑警察學院擔任2170期訓練班、共30名學警的副班主任,負責步操訓練、紀律、食宿及班務等事宜。守則訂明培訓人員不可羞辱學員,亦不可接受學員的酬金、禮物,或者利用職權以權謀私等。
控方指出,學警陳柏軒曾就班主任、即警署警長江利東安排罰抄一事向江求情。被告獲悉後大怒,揚言不滿陳的僭越行為,更謂隨時可令陳無法畢業,即使畢業亦會令他吃盡苦頭。鑑於有關威嚇訓示,各學警自此不敢違抗被告的指示。
各學警每月均需支付約2,500元的購買文具、清潔雜費和膳食費等。惟被告於開學第一天,卻要求學警支付4,000元,並要求他們每人額外再支付6,000元,以接收上一手餘下的文具和器材,包括電腦、相機、熨斗等,並揚言受訓完後可向下一期學警收回,及後從班費中收取18萬元。惟控方直指學院一向為學警提供包括熨斗及吸塵機等物,指有關「承接費」並不存在。
至2013年6月學警結業前,被告聲稱過往的學警均會送他一份禮物以表謝意,起初要求他們送耳機,後來則改為支付他所購買的Photoshop軟件費共一萬元。及後被告聲稱將調離警察學院,將無下一班學警接受剩餘物品,並將電腦等拍賣,向部份學警收取11,800元。被告又提出為學警製作紀念冊留念,故需租用專業設備製作,向學警收取共6萬元租用費。惟結業至今,學警從無收過被告聲稱製作的紀念冊。
此外,控方指被告在涉案期間曾多次利用副班主任的職權,藉詞購買電腦、相機、維修電腦等謀取私利。根據規定,學警除非獲得批准,不得攜帶私人電腦入宿;惟被告向學警揚言認識電腦公司高層,可以優惠價協助購買電腦之餘,更承諾可在警官巡查宿舍期間代為保管有關私人電腦。
及後被告以9.98萬元向科藝電腦系統有限公司購買17部聯想電腦,並以每部1.2萬元轉售給學警,但他並無提供收據或保用證,只向學警謂壞了可交予他維修。另外,被告以加強步操訓練為由,要求學警購買相機和腳架,好讓他觀看後改善及糾正錯誤。被告自言已購買了價值3,000元的相機和40,000元的腳架,而由於他私下亦會使用腳架,僅要求學警支付23,000元。被告後來稱腳架失竊,懷疑是學警所為,要求學警向他賠償2萬元了事。惟被告一直都沒有觀看學院拍下的步操訓練。
控方續指,受訓期間,學警宿舍內的共用電腦發生故障,儲存在硬碟的內容遺失。被告獲悉後表示回復資料有相當難度,要送往外國維修,向學警收取逾三萬元維修費。及後被告指電腦無法維修,已替學警添置價值一萬元新電腦,並從班會費收取。
及後有部份學警傷風、感冒和肚痛,被告卻謂訓練時間很寶貴,患病外出就醫會浪費時間,提議由他代購「很厲害」的藥物,但價錢昂貴。被告後來取出數樽藥物,沒有標籤、廠名或藥名,僅手寫上用途如止屙、止肚痛等,每次索價7,000至8,000元不等。被告先後共提供三至四次藥物,涉款共三萬至四萬元。
及後有人投訴班費過高,被告獲悉後訓示學警,若有人問起高昂班費,他們應解釋是因有需要才花費,例如被罰留堂的膳食費以及購買昂貴外賣等。被告及後又藉詞替學員購買禮物給最有貢獻的班員以至每位學員,向每人索價1,000元;有學警認為太貴,被告大為不滿,學警只好聽從指示。及後有學警發現所收到的禮物僅是價值300元的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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