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涉疏忽致男嬰截指 醫委會准延長指控日期
男嬰醫委會陳以誠截指
【新增下午聆訊】
著名兒科專科醫生陳以誠於2009年治療一名手指骨裂傷男嬰時,涉因疏忽導致男嬰需切除右手無名指一節指頭,醫委會今早展開研訊。控方在研訊開始前提出修訂指控,要求將指控陳以誠未有妥善處理病人傷口的時間延長至包括整個治療療程,即由原定的2009年8月14至20日,延長至8月10日至20日,獲委員會批准。
控方指陳以誠作為專業醫生,治療當時為14個月大的男嬰病人時,有3項專業失當,指陳以誠於2009年8月10日至20日期開,未有足夠或妥善處理病人傷口情況;並於一份表格中虛稱曾於同月10日為病人縫針;以及在一張日期為同月13日的收費單上,聲稱於12日發現新傷口,並為之縫針,但事實上縫針無沒有施行,亦沒有新傷口。
辯方則質疑與事發時相距8年,針對陳以誠向病人使用繃帶尺吋有失誤,已未能聯絡當年全部9位可能知情的浸會醫院護士,而護士可以記起當年的事的基本機會是零,並指研訊已有非常過分的延誤,對陳以誠不公平,要求委員會考慮應否繼續研訊。
控辯雙方下午就醫委會應採納的文件出現爭議,其中於2010年由事主家長向陳以誠提出的民事索償官司中的一份聯合專家報告,分別辯方專家證人醫生葉永玉和代表事主父母的控方專家證人醫生林迪基撰寫,但葉永玉現時為醫委會委員,按醫委會規定,委員不能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故辯方律師要求,除非容許葉永玉以專家證人身份作證,或同時採用由葉永玉撰寫的注釋信件,否則反對採納報告內容。控方反提出葉永玉以事實證人身份作證,但遭辯方反對。
委員會主席麥列菲菲在委員會休會商討後接納辯方申請,讓葉永玉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因相關案件發生時,有關規定尚未實施。
辯方又反對採納多份由控方提出的資料,涉及有關陳以誠涉欺騙保險公司、陳以誠的誠信,以及陳以誠如何處理病人手指繃帶等議題。委員會最終接納有關於被告承認疏忽,但不承認索償申請部分和醫院醫療紀錄等有爭議部分作為證據。
控方又透露,延長指控時間,將關注陳以誠涉錯誤使用皮膚黏合劑dermabond作傷口縫合,而沒有用一般傳統縫合方法。
對於辯方以事發已經8年為由,要求委員會考慮是否繼續研訊,在委員會商議後,主席麥列菲菲准許繼續聆訊,但認為委員考慮證據時需清楚考慮8年時差因素,並強調時間差距對控辯雙方都會構成影響。
研訊將於下周四繼續,控方將傳召事主母親和專家證人林迪基作供。
案情指,2009年8月,14個月大的事主手指割傷送院,醫生建議縫針,但事主父親聯絡陳以誠並轉由他診治,卻使用醫學黏合劑塗於傷口包上紗布,數日後傷口感染壞死,男嬰需切去一節右手無名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