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歷史收藏家學會會長林建強,介紹在內地坊間搜購得來逾五百件的警察文物時表示,其中有一式三款民國三十五年,即1946年抗戰勝利初期,做妓女要向警察局申請許可執照。申請者要填報當娼理由、是否自願、有沒有丈夫及家人等資料。還要貼上照片,加蓋手指模。獲市政府批准後,還要簽署保證書,保證依法營業,不得違章。要是從良不幹,同樣要向警察局申報,解釋停業理由,反映當時妓女行業頗有制度。
目前在警隊服務的林建強說,過去10年走訪內地文物店,搜購得來的珍貴警察文物,包括清朝末年考取警察官職的《捷報》、軍閥割據時期朱德簽發的《警務廳委任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