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831灣仔街頭叫警克制 控方指言論挑撥破壞社會安寧

蘋果日報 2020/09/28 16:44

陳虹秀831暴動陣地社工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在區域法庭續審。控方已完成舉證,惟法官沈小民直言「其實到依家我都搞唔清控方嘅立場」,並詢問控方是否認為單憑裝束、衣著及身處位置,就可就各人面對的暴動罪名定罪。控方稱是,並指陳虹秀當時叫警察冷靜克制,「但就聽唔到佢叫啲人唔好集結、唔好掟汽油彈呀、唔好掟石呀」,認為她的言論屬挑撥性,破壞社會安寧。沈官明日將裁定各人的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另外,事發後睇片認人的警員陳超勁今供稱,片中看到其中一名被告的三條白間黑長褲「褲腳闊、累贅、有迹」,他花了135小時看畢其他片段,亦沒有看到當晚有人擁有類似特徵。惟辯方展示擷圖,顯示當晚有其他人身穿同款式的長褲在示威現場出現。睇片警對此僅稱「冇乜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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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陳超勁(右)

控方指上衣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屬政治表述

控方完成舉證後,法官沈小民詢問主控官謂:「其實到依家我都搞唔清控方嘅立場。控方係咪想講,本案就係憑住示威者裝束、衣著,同身處嘅位置,就可以推斷到被告參與暴動、定佢罪呢?」主控大律師張錦榮稱,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定罪, 「佢哋裝束衣裝,將佢哋自己有意地成為一份子」,又指「我哋唔係講緊平時日子喺街拉咗黑衫黑褲、戴口罩嘅人就話佢哋係暴動;係現場有咗暴動之後,被告著咗呢啲衣服、戴咗啲呢啲裝束,法庭可以推論佢哋預算留喺現場參與暴動」。
沈官再問:「第二個問題我想問你嘅就係,你哋將定罪範圍擴闊去到馬師道,係咪入面所有地點有人聚集都係暴動?」主控回應稱該些地方是「暴動的現場」,並指當晚的暴動是延續的,並且有轉移位置,「無論佢哋有邊個位置聚集,呢個位置就係暴動嘅範圍」。
第四被告龔梓舜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在中段陳詞時指,就控方指控被告管有伸縮棍及汽油彈,控方案情多處有漏洞,證物警員作供亦承認自己「所有程序都錯晒」,認為檢控基礎薄弱,要求裁定第四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表證不成立。
而代表第五被告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於中段陳詞亦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是擾亂秩序行為、或有任何共同目的,甚至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並指其衣著、裝備及被捕地點均不足以作出定罪的推論。
法官亦稱,陳當時身穿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樣的T恤,又曾用擴音器說「保持克制、畀足夠時間市民離開」等語句。法官稱:「呢啲說話係咪參與暴亂嘅人講嘅說話?」
主控回應稱,有片段顯示陳虹秀接近路障火堆附近,「佢離開鏡頭唔代表佢離開現場」,又指她當日在暴動現場有參與鼓勵行為,控方不需證明她與現場的人相識。
控方更指,陳作為社工,「點解佢要用擴音機去表述呢?嗱,我唔係對社會工作者唔尊重,但佢當時身穿的T恤是有政治表述;佢叫警方克制,但就聽唔到佢叫啲人唔好集結、唔好掟汽油彈呀、唔好掟石呀」,又指她「喺警察勸喻人離開時,佢就叫警察冷靜克制」,認為她的言論屬挑撥性,亦是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指警員處理證物程序出錯不代表案件沒發生

主控又稱,處理汽油彈及伸縮棍的警員雖然「程序有錯」,但是「唔代表事情冇發生到」,並指已有足夠證據顯示第四被告背囊內藏有涉事物品。沈官一度關注警方是何時掌握中海外大廈的閉路電視,主控回應稱警員的記事冊已寫上搜到涉案物品,「唔存在(警員)睇咗CCTV、之後再作故仔,冇可能係咁。只是個別證物警員紀錄有問題,不應影響到推到插贓嫁禍」,反指辯方無基礎指警員串謀誣衊被告。
另外,辯方上周反對控方傳召事後睇片警員作供以辨認片中人身份,當時法官亦稱「如果警員認人基礎係衫褲鞋襪,咁我都睇到啦」。沈官其後裁決指,認為是否接納警員睇片認人,視乎每宗案件的個別案情,最終裁定批准其證供呈堂。
睇片警偵緝警員17534陳超勁今供稱,睇片時留意到一名男子身穿黑衣上衣、著三條白間黑色長褲,並形容此褲有細節,「佢著上嚟褲管較長、比較累贅,唔同平時去到腳眼,褲腳較闊,直筒型嘅」,又指長褲「左邊大腿位置有白色嘅迹」。
而另外一名女子,陳則形容她長髮、分左邊界,她穿有白字的黑色T恤、白色闊筒長褲,以及攜有橙色斜孭袋及另一個綠色袋。陳指對比過各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相片及證物相片,影片中特徵與相片相同,亦沒看到其他人有同樣特徵。

警員睇片認人 沒看過證物真身

代表第三被告鍾嘉能的大律師王國豪盤問時指,陳提及「比較累贅、褲腳闊、有迹」等,完全沒有在警員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提及過。陳稱「口供已經反映咗我辨認到呢啲人」,他同意自己不在事發現場,對被告的認知及辨認身份的材料,只是來自被告在警署的相片及影片,他沒有看過證物真身,並承認依賴辨認被告的三條片,該人的容貌都被遮蓋。
辯方又指,警員用作辨認身份的長褲,該「三條白間」來自運動品牌Adidas,警員稱「睇落去係」,同意是本港流行的牌子,並承認他在片中看過有兩至三個人穿著同樣牌子的褲,「但嗰啲係束腳嘅」。
辯方及後向陳展示一張由TVB當晚拍攝現場片段的截圖,顯示有人穿上同一款式「三條日間」的長黑褲及白鞋,辯方詢問陳睇片時是否有留意到此男子在示威現場出現,陳稱「冇乜印象」。陳否認辯方所指認錯第三被告是片中人,亦否認不能肯定片中人就是第三被告,強調「成個組合都係獨一無二」。
而潘熙亦問睇片警當時不在現場,之前亦無見過被告、只靠睇片中短短7秒辨認,「你可能係相信係佢,但你冇可能話你肯定到佢就係第五被告係咪?」陳稱:「佢衣著非常特別,我相信係佢。」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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