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不反對終止聘用的建議,但注意到該員工獲聘為合約工期間,表現已開始轉差,在涵蓋該員工剛轉任公務員前七個月的評核報告,評核人員已註明該員工只能處理簡單直接的個案。
該員工擔任合約工的最後一份評核報告,更載列其多項缺點,該員工根本不應獲聘為公務員。委員會認為,如部門能在聘用員工為公務員前花多一點功夫,查核員工最新表現,便可避免請錯人情況。
此外,不少部門開設編外職位,這些職位應屬臨時性質,一般為期不多於12個月。但委員會發現,有部門開設編外職位,以容納按一試用條款受聘三年的新入職人員,超越最長12個月規限,已要求部門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