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控堵路縱火 警長半年後始補充案情 官裁定證供不可靠罪名不成立
縱火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示威響應號召於各區堵路癱瘓交通,其間有女學生在黃大仙遭便衣警長拘捕,被控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早前審訊,裁判官梁嘉琪今裁決指,案中警長林家強於案發後多月才對案情作出記錄,又未將重要事項記於記事冊內,更直認紀錄不準確,認為警長口供「不可靠」,故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站立聽取裁決的被告隨即喜極而泣,法律代表遞上紙巾。散庭後多人上前擁抱被告祝賀。
被告張嘉瑩(23歲)被指於前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碧海樓迴旋處縱火,以及遺下一個塑膠路障,可能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及車輛做成阻礙。
梁官指案中警長林家強形容記事冊能協助記憶,卻從沒有記錄有兩名女子搬動膠圍欄堵路一事,又指林並無留意涉案6名人士的個別行為,承認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均沒詳細記錄「四男二女」的衣着和特徵,要到案發半年後才在第二份口供中首次提到被告搬膠欄。
梁官續指,林由追截至制服被告,一直有機會看見被告面容,惟作供時卻不肯定被告是否有佩戴口罩,狠批是「判斷性疑問」,而案發時並無拍攝相片或片段,只能依賴林的證供,但認為林的證供不可靠。
另外,被告指稱原本站在巴士站,逃跑只因出於驚慌,而涉案手套及電話是另一男子交給她。梁官指即使有關說法十分可疑,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作出縱火等行為,故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案件開審時,林姓警長承認首份書面證供及記事冊均沒記錄女生堵路,他亦沒有目擊女生燒雜物;及至事發後半年,律政司要求林補充口供,翌日即建議起訴被告現有兩罪。
辯方又指林從未看見被告將垃圾扔進火堆,也對雜物起火的原因不知情,而被告身上並無打火機等助燃物品,林一律表示同意。惟當辯方指出被告從來沒有縱火時,林卻謂:「我睇唔到,唔代表佢冇。」
【案件編號:KCCC1383、KCS5116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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