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葉罕芬被控於去年2月21日凌晨在深水埗黃竹街犯案。控方指當日上址有公司因漏水而將文件雜物放門外,引來拾荒者,東主與拾荒者爭執,葉見狀報警。
惟葉對到場警員大吵大鬧講粗口,她飲啤酒及表現激動,身上有酒氣。
辯方則表示葉當時正欲回家,但是大門被阻,故報警,警員到場反出言侮辱及講粗口指她多事,又揶揄指她住不起該處。
她其後向警員跟進事件,並投訴現場有人吸煙恐惹火災,警員卻指她神志不清,思疑她吸毒,當街搜身。
她不忿稱會追究,警員聞言以「阻差辦公」罪拘捕她。她否認飲酒,急症室醫生亦沒相關紀錄。
法官指葉深夜在公眾地方用粗言穢語大聲責罵警員,確是行為不檢,惟控方未能證明她醉酒,因沒證人指出她有常見的醉酒舉止如胡言亂語、步履不穩或目光渙散等。
案件編號:HCMA469/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