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放生鄭若驊 屯門海詩別墅僭建只告其夫潘樂陶
海詩別墅屋宇署潘樂陶
【新增屋宇署回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甫上任就被揭發其位於屯門大欖的獨立屋有地庫等多項僭建,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今日發聲名指,經徵詢外部法律意見後,認為僭建物是在她購入物業前建成,並無足夠證據對鄭若驊就僭建定罪,決定不向她作出檢控;但就向其丈夫潘樂陶在相連獨立屋的僭建物作出檢控。
鄭若驊的僭建早在2008年建成,但延至在今年1月初才被揭發,而同月22日屋宇署已批准其清拆及還原工程;翻查土地註冊處資料,鄭若驊及潘樂陶的相連獨立屋亦一直都沒有被屋宇署「釘契」,兩個物業的土地登記因此均無任何僭建紀錄。
鄭若驊在2008年10月透過公司購入海詩別墅4號屋,刑事檢控專員指,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期間拍攝的航空圖片,4號屋包括天台屋、外牆擴建物等多個僭建物,都是在鄭買入物業前建成;至於地庫,專員不點名引述專家指無法按混凝土檢測精確建造日期,但稱有其他證據指出地庫亦是在她買入前建成;其他小型僭建物如冷氣支架等,則無法查明建造時期。
刑事檢控專員稱,「為免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委託了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見。蔡認為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因此決定不對她作出檢控。
至於其丈夫潘樂陶與女兒潘穎欣共同持有的3號屋,屋宇署經調查後建議就該屋的僭建物檢控二人,蔡維邦最終的法律意見則認為,就位於3號屋的僭建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對潘樂陶達致定罪,決定向他發傳票,控告他違反《建築物條例》;對潘穎欣則不作檢控。
專員強調對鄭若驊不檢控的決定,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作出解釋則是為了讓市民對這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指出,從刑事檢控專員的聲明來看,是否不就僭建向鄭若驊提出檢控仍有待政府透露更多外聘的法律意見才有說服力,但撇開法律觀點來說,楊認為刑事檢控專員在程序上示範了涉及敏感人士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例如解釋不檢控的具體理由、尋求了獨立法律意見等。他強調,這正是大眾和大律師公會今日就律政司「放生」前特首梁振英一事所期望的做法。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就屯門樂翠街五號海詩別墅3號及4號屋的僭建,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已先後就有關僭建物提交糾正工程方案,並獲屋宇署接納。所有糾正工程已於今年4月底完成。
屋宇署處理僭建物有一貫程序,申訴專員曾批評屋宇署處理名人僭建的速度太慢。翻查以往例子,屋宇署若證實涉事物業有僭建物,會先發出清拆命令,若業主未有遵從,會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若有關僭建物並沒有明顯危險,署方將繼續跟進,包括再提出檢控,或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有關僭建物,於工程完成後向業主追討相關工程費用等,不過署方在處理不同個案時,程序會略有不同。
就潘樂陶被指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根據條例,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如屬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及可就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潘樂陶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工程師學會規定,會員若涉及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學會會展開調查,若有會員被裁定犯有不誠實或欺詐行為,學會會採取適當與相應的紀律行動及處分。
屋宇署年初證鄭若驊與其先生二人的大宅,共有9處僭建。
《蘋果》製圖
鄭若驊及其先生位於屯門大欖的獨立屋有地庫等多項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