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歲被告何濼生,為嶺南大學經濟學系系主任,被指於今年六月十一日,於堅尼地道聖雅各小學對開危險駕駛。
女子頭及手肘傷
何濼生否認危險駕駛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獲控方接納,因此進行審訊。控方昨並無傳召證人,只呈上控方案情及事主的醫生報告等文件。案情透露,案發日中午十二時半,當時正在下雨,路面濕滑,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行經堅尼地道聖雅各小學,一名三十四歲女子正在行人過路線前等候,當燈號轉綠燈時她便橫過馬路,而被告正駛近該行人過路線,被告沒有留意燈號,當時汽車交通燈號亮着紅燈,他仍照樣驅車向前,最後將女事主撞倒地上,事主頭部及手肘受傷,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理。案發時有途人目睹事發經過,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駕駛車速約為一小時三十五至四十公里。
辯方結案陳詞稱,被告於八三年考取駕駛執照,過往並無交通及刑事紀錄。被告在案發日前一天整晚沒有睡覺,他感到十分疲倦,而案發時被告剛載送妻子上班,繼而獨自駕車返回住所,由於車程只有十五分鐘,否則被告不會駕車,加上被告當時並無超速,因此不構成危險駕駛。
從未觸犯交通例
裁判官李慧思裁決時指出,被告的駕駛情況遠低於法例所指的危險駕駛,但裁判官認同控方所指,案發道路狹窄,路面濕滑,司機應加倍小心,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超速,加上被告駕駛經驗豐富,過往未曾觸犯交通條例,因此控方證據不足,裁定被告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456/2003